最高法:用司法措施服务复工复产 优化营商环境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0-05-19    来源:中国农网

5月19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相关负责人介绍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将采取各种司法措施,助力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战胜疫情挑战,持续服务保障复工复产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疫情发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努力解决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受疫情影响遇到的实际困难,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及时发布典型案例,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今年3月以来共发布三批31个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典型案例,首批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全部都是调解结案主要是为了引导当事人通过顺延还款、增加担保等方式互谅互让解决纠纷。二是及时制定司法政策,统一涉疫情纠纷案件处理的裁判尺度,引导和稳定社会对司法的合理预期。在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方面,最高法院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了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保障医务人员安全、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等三个刑事司法意见。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先后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和《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今天,正式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二)》),聚焦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金融合同、医疗保险和企业破产等案件类型,提出了23条具体的指导意见。三是持续提升审判的质量和效率,致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受疫情影响一些企业存在合同违约等情形,影响上下游产业链和供应链的稳定,《指导意见(二)》明确了四条规则:一是第1条规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当事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买卖合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第2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调整价款,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予以支持。三是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4条规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购房款,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变更。四是针对防疫物资的买卖,第3条规定,出卖人在订立买卖合同后,将防疫物资高价转卖他人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定出卖人将所得利润赔偿给买受人。